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909号
申请人: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俞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27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41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被告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依照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名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一万余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5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陆真国
审判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定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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