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2行初567号
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蕾洛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岳奇志审判员谢斌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俞杭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