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腾实业有限公司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安徽徽腾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62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嵇康中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664H。
法定代表人宋登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化琼,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郏德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徽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城县汇通财富广场6#楼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AXMXB。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蒙国土行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蒙国土行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蒙国土行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飞雪
审判员  彭 鹏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