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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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702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美圣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Q9C9X。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佳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21876505K。
法定代表人:***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佳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案涉货款,故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亦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