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了(2018)鲁028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71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9年3月18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5557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37万元,于2019年3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已给付),余款17万元分34年付清,被执行人于每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自2019年起至2052年止,若被执行人任意一笔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记录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