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5245号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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