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国动科技有限公司、国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59号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北社区工业园达能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589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35495504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北楼1907室。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动科技有限公司、国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