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862号
申请人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589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471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寺门首路517号西湖郡小区11号楼1单元602的房产一处【鲁(2017)胶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66号】。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3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寺门首路517号西湖郡小区11号楼1单元602的房产一处【鲁(2017)胶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66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0一八年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