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503号之二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达能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58956。
法定代表人:韩宏先,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4号楼6层0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308424。
法定代表人:李旭伟,职务:董事长。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零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4元,减半收取6977元,由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磊
书记员张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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