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6149号之一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达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58956。

法定代表人:韩宏先,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P1YMH2D。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销售代理意向金299000元以及以本金2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6月9日(起诉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10362.6元,以上两项共计309362.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29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确定:原告作为被告轻钢别墅系列产品在山东省胶州市的区域经销代理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6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再次向被告支付经销代理意向金人民币239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99000元。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供轻钢别墅产品材料和设计图纸,也未开展现场安装工作,再后期因全国范围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双方之间的销售代理工作一直未能开展。无奈之下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返还销售代理意向金,被告均未予答复。

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诉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约履行地管辖,该合同签约履行地明确为齐河县。因此,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诉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签约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即德州市齐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第九条9-7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销售合同书》第八页明确约定签约履行地为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纪磊

书记员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