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冷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877号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达能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延高,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延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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