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铭进,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桂园路汇一联写字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7522616XT。
法定代表人:蓝秦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国,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璇,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才柱,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波,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路西金桂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01235M。
法定代表人:谢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黎,公司职员。
被告:胡学龙,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吴才柱、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胡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因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同意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延期举证,延期举证期间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扣除。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巧云
书 记 员 覃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