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8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业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业县。
申请执行人万宽学,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业县。
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金桂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宽学与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8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万宽学工程款2268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8元。申请执行人**、***、万宽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送达(2021)桂1028执360号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已被十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另根据申请人**、***、万宽学提供的最新调查线索显示,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破产文书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序飞
审 判 员 邹 勇
审 判 员 张胜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海潮
书 记 员 张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