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民初298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遥,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西金桂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01235M。
法定代表人:谢泉,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颖斌,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佳佩,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女,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斌,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袁佳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625元,退回原告2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蒙鹏燕
人民陪审员 金 露
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