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2965号
原告:广西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1319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450100MA5K97CY7C。
法定代表人:韦杜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军,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昕,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西路金桂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01235M。
法定代表人:谢泉,董事长。
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鹰大道8号俊园小区1-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8517780G。
负责人:余仁超,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系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颖斌,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本院依法准予免收。
审 判 员 刘彦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志园
书 记 员 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