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单体小住宅D区D02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1422X6。
法定代表人:李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金窝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L93KY8U。
法定代表人:谢金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钦州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己经全部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7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项 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