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335号
原告: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铺锦村(现地址:达美路18号首层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775211。
法定代表人:邓伟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单体小住宅D区D02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1422X6。
法定代表人:李辉龙。
被告:万小峰,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精时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树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