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立国、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3753号
原告:李立国,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靖,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单体小住宅D区D02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李辉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剑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明,广东极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乾良,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国诉被告广东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乾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国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4.18元,减半收取为5767.09元,由原告李立国负担。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杨伟志
人民陪审员  梁燕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炜
书 记 员  陈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