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102民初1069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南门新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州市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南路18号远东财富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3元,减半收取39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