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67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慕宏伟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