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民初827号
原告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