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05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3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6月4日、8月21日、9月11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等。 3.本院于2019年3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查询无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75000元。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浙**汉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释明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暂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评议核实,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有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执行长  李徐州 执行员  贺夫建 执行员  赵 丹
书记员  闫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