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3012号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继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雨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王弘。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24万吨/年工业异辛烷项目C-401制冷压缩机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三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故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同意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