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1249号
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振兴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深,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