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天意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九建),住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榆林天意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2)陕0803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榆林天意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故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鉴于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签订的《商品砼供货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故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