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西宁路**,组织机构代码48500602-0。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民营科技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WE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23512.4元【其中检测费1962174.8元,逾期付款利息191513.6元(以1962174.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检测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916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案件受理费24796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47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