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426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黑马飞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铝材市场3-023,3-024号。
法定代表人裴玉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民终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湖北黑马飞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174619.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黑马飞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