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2335号
原告:江***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40号国泰大厦2号楼801、802、808、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