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事经济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28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杨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6263N。

法定代表人:邹亨生,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62×××25账户2561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