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2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杨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6263N。
法定代表人:邹亨生,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账户2561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