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蒙阴雲水溪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8执1426号
蒙阴雲水溪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付款账号及联系人员名单
收款人名称:蒙阴县人民法院
账号:×××35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
联系人:李炳录
联系电话:18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