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新1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孔德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