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9235号
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岳西县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岳西县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