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4089号之一
原告: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6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E4G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1**国道东(后沙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203874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9元,由广州旭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