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216-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原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8)鲁0683民初216-1号。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冻结期间,如帐户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再次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