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通达石油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渭滨区工业园二期西段。
法定代表人程心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渭工程勘察大队,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成辉,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新通达石油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渭工程勘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6836.05元,,承担诉讼费1073元,执行费1219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余款47909.05元一次性付清,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