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750号
原告:河南锦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联合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刘同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普,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树军。
原告河南锦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锦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