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民初3042号
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191XE
法定代表人:高玉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城乡管理服务中心(灯塔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建设街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081MB1J161910。
负责人:刘志利,主任。
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灯塔市城乡管理服务中心(灯塔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意向,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原告预交1466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景彦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