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92号
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波。
委托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
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铁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