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郭家塔村村民。
被告: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三号桥广馨仁和世家小区XX号楼XXX房。
法定代表人:李全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村民。
原告***诉被告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马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