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1566号之一
原告:**,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广馨仁和世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重复立案”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维麒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永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