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三号桥***和世家小区10#楼18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琦,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青海全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