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725号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1091330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
被申请人:重庆尔丰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608377,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七社。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尔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尔丰种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尔丰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