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嘉兴辉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205号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1091330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蓉丰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被申请人:嘉兴辉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BTEB6R,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1509号。
法定代表人:蒋俊。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辉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嘉兴辉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兴辉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