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18号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1091330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道芙蓉村蓉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05424N,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达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长尾武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