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702行初137号
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228号34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9827757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5317D。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监管与政策法规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建招投标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南发改复(2019)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自行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泽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