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7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贵,福建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兴化商会8楼。
法定代表人陈仁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228号34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叶宇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顺昌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镇中山中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黄必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闽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宏发江景1#楼708房。
法定代表人罗俊,总经理。
上诉人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上诉人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充分协商后,双方认为为使涉案工程尽快开工建设,减少业主和施工方的经济损失,避免诉累,由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费用15万元后,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以已经与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本公司对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15万元,各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上诉人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以原审原告已撤回原审起诉,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三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上诉人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顺昌县发展和改革科技局、上诉人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文硕
审判员  吴良福
审判员  张钰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飙
书记员陈虹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