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804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兴盛路9号(福建武夷九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承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烽,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江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叶宇航。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20元,减半收取752.6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国镇
书 记 员  陈 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