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507行审15号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相市监案字[2018]145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并决定对被申请人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相市监催字[2019]05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罚款人民币30000元;2、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2018年5月31日,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被申请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设备档案号为T5663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于2018年2月5日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了检验,并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编号:SZ-TD(3120)-2018-F012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但其未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继续使用至案发。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相市监案字[2018]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相市监案字[2018]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以罚款30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且以30000元为限),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