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1424号之三
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1879N,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宁海。
法定代表人王凤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XXX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105.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山山